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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
  • 2008-04-22


  • 审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一规定,确立了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一是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政府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二是政府审核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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