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生育保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扩大参保范围,近几年各地都在对生育保险进行扩大覆盖面工作,制订、修订新政策, 现结合日前开展的社会保险审计工作,发现在生育保险政策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漏洞:
一、缴费义务时间太短。其他社会保险的规定,一般享受待遇前的缴费义务期为满6个月,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期不应参照此规定,应生育的妊娠期一般为10个月,只要在生育前6个月参加保险就可以享受待遇是不合理的,会造成怀孕后再参保的现象发生,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怀孕后挂靠企业投保生育险的情况。
二、生育津贴的发放与缴费基数不对应。有些地方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保险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而生育津贴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与待遇享受基数不一致,养老保险缴费的高低决定享受的生育津贴多少,容易造成低标准投保高标准享受的情况,如某些单位如外企、银行的养老金缴费基数都较高,生育可享受1—2万生育津贴,而生育险的月平均缴纳金额为不到10元,两者严重不配比。长此以往,将造成生育基金入不敷出。
三、生育津贴存在重复享受情况。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所以不可重复享受。由于生育津贴按规定是发放给生育职工的,现女职工产假期间一方面由单位发放工资,一方面又由社保部门发放相当于工资水平的生育津贴,存在重复享受现象,建议生育政策应明确规定单位发放产假工资的,生育津贴归单位所有。
四、生育医疗费范围不明确。生育保险政策往往对生育保险医疗费具体内容和支付范围规定不明确,造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报销界限混淆,如妊娠期间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一般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而生育手术费在生育保险中报销,医疗费报销范围规定不确切,造成与医疗保险界限不清,难以操作。
上述在生育保险政策审计中发现的的漏洞应引起有关部门关注,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堵住政策缺陷,保障基金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