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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6万赃款与11年的自由
  • 韩海宏 郑强
  • 2009-08-31


  •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信阳市某国有独资公司出纳易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96万元一案作出判决,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3月,信阳市审计局在对该市某国有独资公司进行2008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财务会计与出纳会计长期不对账,库存现金与会计账面不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开户行余额长期不符。根据这些疑点,审计人员对该公司现金和银行账户进行清查,发现该单位自2007年以来,现金流量大幅增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虚列了某银行账户存款余额97.5万元。审计人员通过对现金存取和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认真核查发现,该单位出纳员采用提取现金不入账、晚入账的手法挪用公款196万元用于炒股,截至审计时,仍有122.5万元没有归还。审计人员抓住线索一查到底,当事人迫于压力将股市账户清仓,向单位缴纳现金59万元,其余60余万元因炒股损失未能归还。信阳市审计局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与此同时当事人为了减轻罪行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根据审计提供的线索侦察终结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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